close

壹、緣起:

為照顧義勇消防人員協勤之安全,台灣省政府於86年度預算一次編列捐助新台幣1億5千 萬,經省議會第13屆第3次定期大會審議通過,成立「台灣省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」,以孳息方式作為全省義消人員因公傷亡濟助之用。86年1月22日 「財團法人台灣省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」成立,隨即召開第1屆第1次董、監事會議;後因精省更名為「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」。

貳、宗旨:

本會以濟助協助防救災、救護等勤務或參加各項演習、訓練、宣導時,因公傷亡之人員為宗旨。

參、沿革:

本會原名稱為「財團法人台灣省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」,原章程濟助對象以台灣省義勇消防人員為對象,民國87年因實施精省後,直至95年2月28日第4屆任期屆滿時,由中央(內政部)收回派員管理,全面修改章程,重新律定董、監事產生比例,並將前述濟助對象,擴大至台灣省各縣(市),台北市、高雄市、福建省金門縣、連江縣等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所屬消防機關及內政部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,依消防法第28條規定編組之人員。

為符合內政部規定,本會於民國95年3月1日召開第5屆第1次董、監事會議,重新遴聘董事15人、監事5人;於民國95年10月27日第5屆第2次董、監事會議時,重新修正本會章程及濟助金申請核給要點,將濟助對象擴大至依消防法第28條規定編組之人員。另鑑於當時濟助金申請規定須住院、且針對受傷部分,未再區分意外致殘之發放標準,對義消同仁照護實有未盡公平、合理之處,爰於民國98 年3 月2 日第6屆第3次董、監事聯席會議,再次修訂「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濟助金核給要點」,並訂定「財團法人義勇消防人員安全濟助基金會國內出差旅費支給要點」。

為因應民國99年部分縣市改制升格直轄市及符合內政部新訂相關規定,本會於民國101年7月12日第8屆第2次董、監事聯席會議再次修正本會捐助章程。

本會已正式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登記處完成變更章程法人登記,現會址變更至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段200號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義消安全濟助基金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